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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七堵匝道工程涉嫌偽造文書案 監察院要求基隆市政府依法妥善處理

  • 日期:102-04-10

審計部稽察基隆市政府辦理「東西向快速公路後續計畫─七堵上下匝道工程」(下稱七堵匝道工程)執行情形,發現承包商與監造商涉嫌偽造文書,違反政府採購法。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102年4月10日審議通過監委高鳳仙調查報告,要求基隆市政府於司法判決後儘速依法妥適處理。
調查報告指出:
一、 基隆市府得知旭○公司品管工程師陳○○與林○○公司監工主任劉○○涉有偽造文書等罪嫌後,因林○○公司否認劉員偽造文書並依法提出異議,市府為免爭議,決定判決定讞有罪後再行處理,後來劉員經基隆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所以市府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也並未有怠慢處理的違失。
基隆市政府自94年起,規劃辦理七堵匝道工程,每一層回填後須由林○○公司會同旭○公司取樣辦理工地密度及土壤壓實度,試驗通過才能進行下一層回填作業,並於施工中及完成回填覆蓋前拍照。
基隆審計室於99年7月27日派員辦理專案調查發現,陳員與劉員涉嫌於工地現場,透過更改施作日期、施作層位等數據,變換不同拍攝角度,製作不實照片,監造廠商也審查合格送市府備查。後來承包商品管工程師、監造主任坦承未依契約規定施工,當場立下報告書,並移送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基隆地檢署101年1月12日起訴兩人涉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普通詐欺及背信等罪嫌。
基隆市府101年3月9日發函林○○公司表示,將等判決有罪定讞,才會立即依相關規定辦理。市府3月19日函基隆審計室同樣表示若貿然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恐引發爭議及衍生後續國家賠償可能,將等判決有罪定讞,再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林○○公司100年9月13日依法提出異議,主張劉員不知陳員偽造拍攝,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不宜輕率認定。基隆地方法院101年12月24日判決劉員無罪。因此,市府處理方式並無怠慢違失。
二、 基隆地方法院雖判決無罪,但尚未判決確定,案件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基隆市政府應密切注意劉員涉偽造文書案件審理結果,於判決確定後盡速對林○○公司依法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