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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未依法對被告減刑 監察院調查報告 函請司法院及法務部檢討改進

  • 日期:102-04-10

一名廖姓被告犯行符合減刑條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因為疏失,未依法減刑,導致被告多服超過1年4個月刑期,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2年4月10日通過監委錢林慧君調查報告,函請司法院及法務部確實檢討改進。
監委錢林慧君也表示,類似疏漏未判決減刑的疏失,被告律師也同樣應該負擔注意義務。
監察院調查發現,自減刑條例96年7月16日施行以來,因法院疏失而導致被告未獲減刑的案例層出不窮,光台南高分院聲請減刑案件就高達28案,總計有84名承審法官應注意而未注意,還不計算同樣負有注意義務的檢察官與被告律師,明顯忽視受刑人權益。這些疏失案件中,由本案楊○○法官承審4案,另6位法官各承審5案,甚至有1位法官承審多達9案皆未依法減刑,顯見該院法官類似疏失很多。所幸除本案外,其餘27案沒有冤獄賠償或刑事補償情形。台南高分院應該加強檢核,避免侵犯人身自由事件再度發生。
監察院指出,為避免侵害受刑人權益,且因刑事補償導致國庫損失而引發民怨,司法院應採取積極有效作為,研擬稽核檢討機制,督促各法院落實辦理。
調查報告指出,本案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從起訴、實行公訴、上訴、執行,所有環節均未依照減刑條例規定處理,疏失明顯,法務部應該徹底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