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金管會未訂定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控管機制 影響民眾權益 監察院糾正金管會

  • 日期:102-06-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布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新法後,迄今對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的相關售後規範,未建立合理妥當及有效控管機制,影響民眾權益,未盡主管機關職責。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2年6月18日通過監察委員李復甸提案,糾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糾正案文指出,金管會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業務機構的不良債權,雖訂有相關管理規範,然迄今對於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的相關售後規範,未建立合理妥當及有效的控管機制,影響民眾權益,未盡主管機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