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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辦理101年全民運動會採購 逕採最有利標決標 違反政府採購法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11-07

南投縣政府辦理101年全民運動會,未評估採購標的性質,逕採最有利標決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規定;投入總經費9千餘萬元,惟相關設施、財產或物品,在活動結束後即囤放倉庫或逕行拆除,未能妥善再利用。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11月7日通過監察委員沈美真、陳永祥提案,糾正南投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南投縣政府辦理101年全民運動會相關採購案,未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性質是否不宜以最低標決標,逕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屬「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所列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之一,與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等規定不符,實有違失。
二、 南投縣政府辦理「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等4項勞務採購,經費核定、支用與核銷均不嚴謹且作業延遲;投入總經費9千餘萬元,但相關設施、財產或物品,於活動結束後,或囤放倉庫保管或逕行拆除,未能妥善規劃運用,促進再利用,實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