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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擅將國有原住民保留地提供非政府機關使用 違反規定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12-05

臺東縣政府為辦理災害復建工程,擅將國有原住民保留地提供非政府機關使用,作為承攬廠商預拌混凝土廠使用,不符相關規定。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12月5日通過監察委員黃武次、洪昭男提案,糾正臺東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原「臺東縣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核要點」欠周,臺東縣政府未即時修正;又提供原住民保留地予承攬廠商作預拌混凝土廠使用,因提供使用對象並非政府機關,與相關規定不符,縣府難辭疏失之咎。
二、 縣府原定於蘭嶼鄉東清段7地號土地設置臨時性設施,並由得標廠商進行「除草行為」,雖事後表示未於案地設置臨時性預拌混凝土相關設施及進行施工,惟事先未踐行「臨時使用」規定程序,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實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