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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辦理蘭花生技園區營運管理 過程諸多延誤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12-05

臺南市政府辦理該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營運管理,延遲訂定園區管理辦法及管理服務規範,過程顯有延誤;對於園區管理費核定過程反覆延宕,顯有疏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12月5日通過監察委員尹祚芊、吳豐山提案,糾正臺南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原臺南縣政府辦理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之營運管理,98年6月12日與民間機構臺灣蘭業公司簽定投資契約書後,園區管理辦法及管理服務規範,竟遲至100年11月14日及102年3月20日才訂定發布,辦理過程顯有延誤,臺南市政府難辭管理失當責任。
二、 臺南市政府於100年8月30日核定園區管理費後,102年1月31日竟重新核定99年度「管理費」,過程反覆延宕,損及民間機構臺灣蘭業公司權益,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