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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道158線平和橋改建工程缺失不斷 監察院糾正雲林縣政府

  • 日期:105-05-10

雲林縣政府辦理縣道158線平和橋改建工程過程問題重重,遭交通部查核出多項工程缺失,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今(10)日通過監察委員李月德、陳慶財提案,糾正雲林縣政府。
監委調查指出,縣府辦理本案過程缺失甚多,包括疏於督管設計監造單位辦理地質鑽探作業及依調查結果進行細部設計、未於規劃設計階段申請取得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未慮及特殊工程採購潛存廠商履約專業能力風險、未能積極督導廠商研謀有效改善措施、未落實督導強力螺栓檢驗即容任廠商使用安裝、未檢討施工品質缺失及材料試驗未完成項目對橋梁結構安全影響、未將施工缺失納入重新發包契約等。監委指出,本案應切實檢討改進,並對設計監造單位及承包廠商違約部分予以究責。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雲林縣政府於「縣道158線平和橋改建工程(P5~P8)」辦理過程,疏於督管設計監造單位辦理地質鑽探作業及依調查結果進行細部設計、未於規劃設計階段向轄管水利單位申請取得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未慮及特殊之工程採購潛存廠商履約專業能力風險、未能積極督導廠商研謀有效改善措施、未落實督導強力螺栓檢驗即容任廠商使用安裝、未檢討施工品質缺失及材料試驗未完成項目對橋梁結構安全影響、未將施工缺失納入重新發包契約等,均有缺失。
二、 另據調查意見指出:雲林縣政府針對交通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102年8月20日辦理本案橋梁改建工程所發現缺失項目中,有影響結構安全之虞者,應儘速委託第三公正單位辦理結構安全鑑定,並視鑑定結果辦理補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