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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李鴻鈞

院內委員

田秋堇、林國明、林盛豐、張菊芳、鴻義章

院外委員

吳志光、李建良、范秀羽、張懿云、陳清秀、陳靜慧、程明修

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八二)院台參字第五七○九號公告全文六條
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本院(八四)院台參甲字第一六三二號公告修正第二條條文
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本院(八六)院台參甲字第八六○八○○一○四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一條至第五條條文
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八九)院台秘議字第八九○九○○三四八號公告修正全文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九二)院台訴字第○九二三二二○○一七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院台訴字第一〇九三二三〇〇三一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院台訴字第一〇九三二三〇〇五二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一百十年七月八日院台訴字第一一〇三二三〇〇二三號令修正第二條、第五條條文

第一條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訴願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訴願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副院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主任委員外,其中由院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聘兼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餘由院長就未擔任本院廉政委員會委員之監察委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其他未擔任廉政委員會委員之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主任委員,並為委員。
第一項聘兼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三條
本會所需辦事人員由院長就本院職員中熟諳法令者調派或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第四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項。

第五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一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