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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9/04/14
公告日期: 109/04/16
字  號: 109年劾字第13號
案  由: 被彈劾人戴天星自民國102年10月2日至107年12月25日期間擔任雲林縣消防局局長,竟於103年1月4日起至105年5月6日止接續駕駛○○-○○○○號公務車私用,計266次,並以公務簽帳卡加油,得新臺幣7萬9,507元之不法利益,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矚易字第1號判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背信罪在案。被彈劾人納公務車為私人目的之使用,係違反「消防機關消防車及救災車出勤規定」,且以國家預算支應油資,謀取不法利益。復於排定之備勤時間,或遲到、早退,或留宿於臺中,違反「消防勤務實施要點」備勤應在勤務執行單位之規定。被彈劾人未恪遵法令忠誠公正執行職務,影響民眾對公務人員清廉操守、謹慎勤勉與公正執行職務之觀感甚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0/11/11 110年度澄上字第5號 上訴駁回。 110/11/17執行懲戒處分。
110/04/22 109年度澄字第3559號 戴天星休職,期間貳年。
110/11/11 110年度澄上字第5號 上訴駁回。
本案文件: 109年劾字第1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09年劾字第1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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