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9/04/21 |
公告日期: |
10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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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9內正0016 |
案 由: |
蔡崇義委員、林雅鋒委員提:雲林縣政府消防局於103年10月購置ooo-oooo車輛,性質改為「消防勤務車」,兼作首長座車。該車輛外觀為黑色,無雲林縣消防局字樣,但執行公務時會在駕駛座前方放置執行公務牌子,做為消防標識,並配有無線電等通訊設備、可拆卸閃光燈,因此符合「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附表二規定,消防勤務車並無紅色車身及固定式閃光燈之要求,然依107年3月12日訂定「雲林縣消防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僅規定「救災指揮車」可兼局長專用車,則該車之性質,無法符合該要點規定,且該車之車樣型式外觀,極易規避公眾監督,確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上網.docx
糾正案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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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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