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9/04/21 |
公告日期: |
10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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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9內正0014 |
案 由: |
高鳳仙委員提,陳訴人所有坐落苗栗縣苗栗市社寮岡段3-132地號部分土地遭聖羅蘭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聖羅蘭公司)越界建築,雖已循民事訴訟保全程序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以保障所有權,詎該公司仍違反停工禁令,在假處分原因未消滅之前,擅自搭建越界建築部分外牆,苗栗縣政府卻未依規定強制拆除其擅自復工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且於此期間,大樓建築工程經過11次勘驗,苗栗縣政府竟核准勘驗,未針對其位置不符情形依法勒令該公司修改或強制拆除,反根據內政部悖離事實之會議結論同意復工。又該府建設局建築管理課於該公司申領使用執照時,以民國(下同)86年3月22日簡便行文表通知改正,然未勾選「現場施作與核准圖樣不符」項目,該公司於86年4月1日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變更設計,該府審查「建築基地位置與現況是否相符」乙項時竟勾選通過,嗣於86年6月20日核發建物使用執照,其使用執照審查表竟認定「竣工建築物與核准圖樣相符」,核有嚴重違失;至於苗栗地政事務所於81年4月辦理3地號土地分割增加3-132、3-133地號時,因訂正地籍圖筆誤,致地籍圖中上開地號間之經界線有誤,造成土地經界線錯置及面積誤植,引發紛爭,斲傷政府形象與土地登記公信力,以及苗栗縣政府興建苗栗市啟文陸橋,未取得土地所有人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興建完成後迄今已逾30餘年,從未支付使用補償金予土地所有權人,形同長期違法占用,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益,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苗栗越界建築案(外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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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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