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9/07/21 |
公告日期: |
10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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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9內正0028 |
案 由: |
瓦歷斯貝林委員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將陳訴人之尿液檢體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委託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尿液檢驗,惟該分局卻未察並及時制止該公司未依合約規定,率自銷毀陳訴人之陽性尿液檢體,致陳訴人於訴訟過程中無從複驗,核有違失;又刑事警察局長期對於承作該局尿液檢驗事務委託案檢驗機構之尿液檢體保管情形,未予稽核,亦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劉鴻彬尿液檢驗案--糾正案文(對內外公告)1.docx
劉鴻彬尿液檢驗案--糾正案文(對內外公告)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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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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