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09/07/29 |
公告日期: |
11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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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9司調0058 |
案 由: |
高鳳仙委員、楊美鈴委員、包宗和委員調查「據訴,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員警未詳查事證,逕以舉發人指稱渠有跟追及拍攝等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為由,科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104年度雄秩聲字第11號渠為前揭案件所提聲明異議,未詳查相關事證,即率予裁定駁回,涉有違失等情。究警察機關及司法機關調查本案有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駁回確定後可否聲請再審?如無法聲請再審,有無其他救濟途徑?事涉人民權益之保障,實有詳予探究及瞭解之必要案」報告。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9.07.31楊瓖案調查報告(公布版).docx
109.07.31楊瓖案調查報告(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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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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