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9/07/29 |
公告日期: |
10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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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9司正0011 |
案 由: |
高鳳仙委員、楊美鈴委員、包宗和委員提:楠梓分局承辦員警陳○○受理檢舉人殷女舉發楊女持手機跟拍行為後,僅依檢舉人提供之3位證人證詞即對楊女裁罰1,500元,經查證人蕭男與廖男2份調查筆錄幾乎一致,經詢承辦員警表示係將蕭男筆錄內容複製後貼至廖男筆錄,不僅內容是否真實顯有疑義,亦不符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筆錄記載之規定,核有嚴重違失。另未採取向高雄大學調閱走道監視器畫面或詢問相關人員、未檢查楊女手機內是否有殷女等人影像或照片、未讓楊女有對證人供詞表示意見之機會等調查作為,不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第1項及第31條第1項明定違反該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證據應由警察機關依職權審慎調查之要求,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9.07.31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109.07.31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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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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