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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0/01/19
公告日期: 110/01/21
字  號: 110年劾字第3號
案  由: 被彈劾人蔡甄漪於民國104年間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期間,偵辦許○○所涉日留田○○及劉○○手機被騎乘機車之男子騙走2案,前案有違反指認規定、車身顏色不符未查明、被告陳述內容未查證、起訴前從未親自訊問過被告、輸錯車號致錯失查獲真凶機會、過於相信供述證據等違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求償審查委員會認為被彈劾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之客觀性義務及第154條之無罪推定原則、違反指認規定、先入為主等重大過失情節。後案根本不知犯嫌車號,亦無法確認犯嫌即為許○○,犯罪嫌疑不足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惟被彈劾人仍一併起訴,求償審查委員會亦認為被彈劾人有明知犯罪嫌疑不足仍表示要囊括進來起訴等重大過失情節。被彈劾人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8、9條規定情節重大,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1/05/20 110年度懲字第1號 蔡甄漪申誡。 111/06/22執行懲戒處分。
111/05/20 110年度懲字第1號 蔡甄漪申誡。
本案文件: 110年劾字第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10年劾字第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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