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10/03/10 |
公告日期: |
1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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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0司調0010 |
案 由: |
王美玉委員、王幼玲委員調查「許姓被告於104年間疑涉騙取日籍被害人手機後騎乘機車逃離案,於105年2月15日先遭臺北地方檢察署時任檢察官蔡甄漪起訴、嗣於106年6月21日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10月。該案前經本院於107年8月調查後查獲真兇,許姓被告再審案於108年6月12日經臺北地院改判無罪後,於同年12月8日核予補償新臺幣(下同)59萬5千元,嗣臺北地院召開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認定當時起訴之檢察官於本案執行職務時符合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之「重大過失」而決議向其求償33萬元,並經其同意於110年3月1日前賠償。究蔡甄漪執行檢察官職務,致許姓被告蒙冤入獄119天之結果,有無符合監察法第6條所定違法或失職之要件,顯有調查釐清之必要案」報告。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10.03.04蔡甄漪案調查報告(對外).docx
110.03.04蔡甄漪案調查報告(對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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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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