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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0/05/06
公告日期: 110/05/17
字  號: 110年劾字第5號
案  由: 被彈劾人林光華於106年至107年間,分別收受羅○立、陳○玉、鍾○汝等人,為其子順利錄取擔任屏東縣崁頂鄉清潔隊技工所交付之對價賄賂;又於辦理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堤防工程時,指示鄉公所秘書、建設課長等人,共同圖利洲子協會與港東協會,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規定,經第一審與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在案,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0/07/02 110年度澄字第4號 林光華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 110/08/20執行懲戒處分。
110/07/02 110年度澄字第4號 林光華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
本案文件: 110年劾字第5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_1100517.docx 110年劾字第5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_11005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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