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10/05/18 |
公告日期: |
1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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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0內調0016 |
案 由: |
蔡崇義委員、王幼玲委員自動調查,屏東縣政府函送:屏東縣崁頂鄉前鄉長林○華擔任屏東縣崁頂鄉公所第17、18屆鄉長時,於民國(下同)106年至107年間,與郭○良(崁頂鄉代表會第20、第21屆主席,不立案),共犯於徵選清潔隊員時,收受羅○立新臺幣(下同)150萬元、陳○玉120萬元、鍾○汝130萬元之賄賂;又與鄉公所秘書林○明、徐○祥(建設課長,因揭弊免刑,不立案)等3人為圖利港東協會、洲子協會,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規定,於辦理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堤防工程時(105年至108年共計4案),共同分別圖利洲子協會2萬6,474元、17萬元、15萬7,000元;港東協會18萬1,582元、27萬2,000元、25萬3,000元、28萬元。林○華業經一審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林○明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移請本院審查等情案調查報告。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林光華調查報告(上網版).doc
林光華調查報告(上網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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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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