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10/10/05 |
公告日期: |
1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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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0年劾字第11號 |
案 由: |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學生(下稱A女)命案發生前,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30日晚間,另一名長榮大學女大學生(下稱B女)遭同一兇嫌梁○○(下稱梁員)摀住口鼻,欲強行拖走,因B女反抗呼救,梁員始作罷逃離現場,嗣後B女與租屋處房東女兒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下稱大潭派出所)報案,該所警員高武源受理後,未依規定受理報案,而未開立報案三聯單、未製作筆錄,亦未記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而未留存任何B女報案紀錄,核有匿報重大違失。時任該所所長之張忠肯,參與本案並指揮所屬進行調查,竟未督促高武源依法受理B女報案,僅於調得梁員駕駛車輛之監視器畫面後,列為該所情資參考,顯未盡考核監督責任。且A女命案發生後,同年10月30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下稱歸仁分局)欲對外發布新聞稿時,張忠肯竟未傳遞B女曾報案之正確訊息,致使歸仁分局新聞參考資料(稿)登載不實,及楊慶裕於未經查證下為不實發言,均核有重大違失。時任歸仁分局分局長之楊慶裕,除未發現高武源未依規定受理報案,有未盡考核監督責任之違失外,復未經查證,即於109年10月30日受訪時率予向媒體傳遞B女未曾報案之不實資訊,復主導完成歸仁分局新聞參考資料(稿)不實之登載,均核有重大違失。其等3人行為導致外界輿論撻伐員警吃案,嚴重損及警察機關信譽及形象,核其等3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議(判)決日期 |
議(判)決文號 |
議(判)決書主文 |
懲戒執行情形 |
111/11/17 |
111年度澄上字第2號 |
(楊慶裕)上訴駁回。 |
楊慶裕111/11/24執行懲戒處分。 |
111/05/31 |
110年度澄字第10號 |
楊慶裕降貳級改敘、張忠肯降貳級改敘、高武源降壹級改敘。 |
張忠肯111/07/19、高武源111/07/15執行懲戒處分。 |
111/11/17 |
111年度澄上字第2號 |
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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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110年劾字第11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10年劾字第11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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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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