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10/12/16 |
公告日期: |
11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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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0教調0030 |
案 由: |
蔡崇義委員、田秋堇委員調查: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前處長孫清泉,於民國99年2月12日至101年3月6日為使王淑貞(已歿)違規以優惠條件使用臺北市之公園場地,再由王女分租收費,前後共10次。事後孫某自王女處取得現金或支票(3次),經檢察官以貪污罪起訴在案。法院仍在審理,然依起訴書最後之犯罪事實為101年間(至少為100年12月初),依舊法10年時效即將消滅,本院若未立即啟動調查,待一審判決後,時效可能消滅,有失刑懲併行原則。況本院係追究行政責任,不管刑事如何判決,孫清泉身為處長,罔顧管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且其下屬有簽言不宜,竟擅專同意王女使用公園場地,更放任王女分租,違反不得營利之規定,且其中3案是收取支票,存入自己帳戶花用,其行政違失重大且明確,自有急速調查了解之必要案調查報告。(110教調30)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10教調30-調查報告-公布版.docx
110教調30-調查報告-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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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彈劾
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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