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0/12/16 |
公告日期: |
1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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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0教正0013 |
案 由: |
蔡崇義委員、田秋堇委員提:臺北市政府原體育處前處長孫清泉,為協助特定業者使用公園場地辦理營利性活動,與該業者在行政程序外為不當接觸,頻繁往來金錢,且濫用職權,核准該業者之申請案,違失行為重大,有懲戒之必要,且將屆懲戒權行使之期限,甚至經一審有罪判決,詎臺北市政府於本院一再催促,猶未送本院審查,任令孫清泉繼續任職,執意「俟判決確定」再行處理,坐等懲戒時效消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0教正13)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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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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