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0/12/16 |
公告日期: |
11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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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0教正0012 |
案 由: |
蔡崇義委員、田秋堇委員提:國立宜蘭大學建築與永續規劃研究所所長謝宏仁,於103年8月1日起至106年7月31日擔任所長期間涉嫌操縱所長遴選及侵占所內財產,其犯行均於108年8月17日為認罪,並受有刑責,遲經國立宜蘭大學109學年度第5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將其依違反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解聘之處分,上開處置雖稱妥適,惟國立宜蘭大學於財產管理之監督,仍有疏漏,因未能切實點收繳回財產,使財產點收程序流於形式,致具有教學價值之所內財產,險難供學生課程教學使用,足生所內師生受教權益之損害,該校難辭監督不力之責,爰依法提案糾正。(110教正12)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101221糾正案文公布版(上網公布).docx
1101221糾正案文公布版(上網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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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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