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11/07/27 |
公告日期: |
1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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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1社調0023 |
案 由: |
蔡崇義委員、王幼玲委員、田秋堇委員調查「據悉,桃園三家事業廢棄物處理業者均領有桃園縣(現改為桃園市)核發的印刷電路板處理許可,惟處理後產生之玻璃纖維樹脂粉(『資源化產品』),要『申報流向』。而上開『資源化產品』是否係如報載流向鍇O企業有限公司土資場堆置?本院於109年9月26日至鍇O公司實地履勘,除發現經濟部工業局又核發再利用執照予該公司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更將該區列為無人機禁航區。經本院出動無人機為區域拍攝,不但未見該公司任何再利用設施及成品,且業者也提不出製成再利用產品的任何銷售資料。又經濟部工業局依據何資料另發給鍇霖公司再利用執照,讓該公司可以就地合法堆置廢棄物,而未落實再利用之目的?另發現該公司在他處農地有新建物,旁有廢棄物堆置成丘,此廢棄物是否挖掘魚塭所堆置或其他來源?相關環保單位為何對於上開堆置廢棄物之行為,未見適當處置?均有調查之必要案」報告。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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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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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調查報告報告鍇霖土資場案(外網).doc
調查報告報告鍇霖土資場案(外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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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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