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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1/07/27
公告日期: 111/09/26
字  號: 111社正0009
案  由: 蔡崇義委員、王幼玲委員、田秋堇委員提:屏東縣政府所屬環境保護局未積極執行公權力查處屏東縣枋寮鄉鍇O公司前於105年至108年間購買高達2,886公噸玻璃纖維樹脂粉長期露天堆置情事,衍生污染環境疑慮,相關行政作為消極被動;亦怠於查處公司負責人於枋寮鄉建興段土地回填2萬5千餘公噸事業廢棄物之違法行為,案發迄今已逾4年仍任由違法事實長期存在,難辭疏於職責之咎;又疏未覈實審酌鍇霖公司長期不具備足夠之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產品產製能力之實,仍屢次同意該公司藉由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及試運轉;經濟部工業局於107年9月間即查核發現鍇O公司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諸多缺失,惟迄109年7月前疏未依法再實地查核該公司改善情形,亦未審認該公司是否具備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產品產製能力,相關行政作為闕漏不備等,均使其得以持續收受事業廢棄物並就地堆置,未落實處理及再利用之目的,悖離環境保護原則,相關行政作為均有怠忽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鍇霖土資場案(外網).doc 糾正案鍇霖土資場案(外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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