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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1/08/02
公告日期: 112/04/14
字  號: 111年劾字第14號
案  由: 被彈劾人陳義仲自92年起至100年間,擔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為涉訟當事人,仍多次與翁茂鍾餐敘、會面交往,包括曾與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訴訟委任律師一起前往與翁茂鍾見面,並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情事。以上各節,均有損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2/01/16 111年度懲字第11號 本件免議。(112、1、16判決。111年度懲字第11號)
112/01/16 111年度懲字第11號 本件免議。(112、1、16判決。111年度懲字第11號)
本案文件: 監察院111年8月2日劾字第14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1年劾字第14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1120414.docx 111年劾字第14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1120414.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