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11/08/04 |
公告日期: |
11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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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1年劾字第15號 |
案 由: |
被彈劾人洪幸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前主任調查保護官,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25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姜麗香法官委託訪視安置於A安置機構之被害人甲男,因而知悉A安置機構○○○林○○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惟其竟將職務上取得包含被害人甲、乙男等應秘密資料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無正當理由洩漏予無知悉權限之林○○,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被彈劾人姜麗香法官於○年間將甲男裁定安置於A安置機構,惟經洪幸、士林地院少年調查保護官G訪視後,未衡酌臺東地院少年調查保護官D提供訊息,而未保持客觀中立態度,悖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令,出具法官意見書不贊成本案通報,致令G於109年9月8日始在D的堅持下完成通報,且其亦將製作法官意見書透露予與本案無關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侯弘偉法官,顯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謹言慎行,上開行為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損及人民對司法形象之信賴。被彈劾人侯弘偉法官於109年8月25日因姜麗香法官告知,知悉林○○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嗣後卻與有案在身之林○○,以通訊軟體LINE頻繁接觸,甚至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另亦遭檢察官以涉嫌洩密簽分他字案偵辦,其違失行為顯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損及司法形象。核其等3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議(判)決日期 |
議(判)決文號 |
議(判)決書主文 |
懲戒執行情形 |
113/05/20 |
112年度懲上字第4號 |
原判決關於姜麗香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姜麗香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一年。侯弘偉上訴駁回。 |
113/05/30執行懲戒處分。 |
112/10/04 |
111年度澄字第9號 |
洪幸休職,期間參年。 |
112/11/15執行懲戒處分。 |
112/05/15 |
111年度懲字第12號 |
姜麗香免除法官職務,轉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侯弘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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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15 |
111年度懲字第12號 |
姜麗香、侯弘偉均停止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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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20 |
112年度懲上字第4號 |
原判決關於姜麗香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姜麗香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一年。侯弘偉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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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111年劾字第15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1年8月4日劾字第15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_公布版.pdf
111年劾字第15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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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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