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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1/08/09
公告日期: 111/08/17
字  號: 111年劾字第16號
案  由: 被彈劾人林金村自88年間起至103年間,擔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為涉訟當事人,仍多次與翁茂鍾餐敘、會面交往,並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情事。以上各節,均有損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2/03/03 111年度懲字第13號 林金村被移送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部分免議。其餘被移送(即如附表編號1、17所示)部分均不受懲戒。
112/03/03 111年度懲字第13號 林金村被移送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部分免議。其餘被移送(即如附表編號1、17所示)部分均不受懲戒。
本案文件: 111年劾字第16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1年8月9日劾字第16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1年劾字第16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