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1/08/16 |
公告日期: |
1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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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1內正0016 |
案 由: |
高涌誠委員、田秋堇委員、趙永清委員提,臺東縣政府辦理杉原海水浴場(美麗灣)BOT案,明知民間機構依約負辦理環評及取得開發證照之義務,卻濫用促參協調機制,將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事由,決議為「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使業者得免除其違約責任;仲裁程序中復漠視仲裁庭之組成有重大瑕疵,且該建物難以依原訂之投資計畫供旅館營運使用,其高度及房間數又遠逾越契約限制,仍耗費6.29億公帑買回,形同以公帑為業者過度開發之違法建物解套,嚴重排擠地方展及建設,有負縣民所託,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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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尚未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美麗灣會後修正0816(上網版).docx
糾正案-美麗灣會後修正0816(上網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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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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