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1/10/06
公告日期: 111/10/14
字  號: 111年劾字第23號
案  由: 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徐茂淦涉嫌利用職務,要求盧姓業者無償拆除其弟媳老宅,再指示下屬開放所轄新豐鄉衛生垃圾掩埋場供盧姓業者非法傾倒事業廢棄物,圖自己與他人利益,違法情節重大,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2/10/03 111年度澄字第15號 徐茂淦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112/11/15執行懲戒處分。
112/10/03 111年度澄字第15號 徐茂淦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本案文件: 111年劾字第2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1年10月6日劾字第23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1年劾字第2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