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11/11/16 |
公告日期: |
1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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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1社調0030 |
案 由: |
蔡崇義委員、王幼玲委員、林盛豐委員自動調查,徐茂淦係前新竹縣新豐鄉第17屆鄉長,於民國107年3月間要求玖〇〇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盧〇〇無償為其拆除其弟媳曾〇〇所有青埔子老宅,並期約將以新豐鄉公所名義將上開老宅前之水溝改善工程發包予玖〇〇公司施作及幫忙處理廢棄物,以彌補盧〇〇為其無償施作上開老宅拆除工程之經濟上損失。嗣後徐茂淦指示清潔隊技工林〇〇安排於107年4月4日至同年月8日「清明連假」期間,由盧〇〇載運拆下無經濟價值之廢棄物至所轄新豐掩埋場傾倒,至少達33車次,總重至少達241.03公噸,取得免除清除、處理費用約新臺幣19萬2,824元。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徐茂淦犯圖利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林〇〇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4年),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徐茂淦之上訴,徐茂淦之違法失職自有追究行政責任之必要乙案之調查報告。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新竹縣新豐鄉鄉長貪污案調查意見〇〇版.doc
新竹縣新豐鄉鄉長貪污案調查意見〇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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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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