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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2/08/10
公告日期: 112/08/18
字  號: 112教正0017
案  由: 國立花蓮高級中學陳師105年10月13日持拐杖毆打A生並摔毀其手機,案經花蓮地院刑事簡易判決加重其刑,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拘役50日。該校未於24小時內以「法定通報」進行校安通報,且未於24小時法定期間內進行「社政通報」,花蓮縣政府未予裁罰,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事發後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逕予決議同意陳師「請辭」,未審議其行為是否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要件,又因誤以「兼任教師聘約」聘用陳師擔任「兼任外聘運動教練」,並未於聘約明定其義務,事發後礙難釐清違約責任;嗣花蓮縣立宜昌國中未妥適審酌陳師之違法管教行為相關行政裁處及司法判決結果,連續2次錄取陳師擔任全時代課教師,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亦查無紀錄,花蓮縣政府均督導不周,使學生陷於受暴風險,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兒少權法意旨有悖,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1120815糾正案文(審議後修正)(上網公布).docx 1120815糾正案文(審議後修正)(上網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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