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12/11/08 |
公告日期: |
11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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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2財調0039 |
案 由: |
趙永清委員、蔡崇義委員調查:苗栗縣卓蘭鎮公所於106年間,針對詹姓農民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率予核發同意書,嗣詹農向苗栗縣政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獲准後興建建物,詎遭經濟部水利署發現,該建物違反水利法所定河川區域內禁建之規定,該公所爰撤銷同意書。嗣詹農不服經濟部對其違反水利法之裁罰處分,提起訴願,惟過程中抑鬱離世,後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認,該公所應負擔實質審查之責任,判決該公所給付詹農繼承人新臺幣200萬餘元。本案相關人員於審查過程中,未能發現詹農申請之土地位於河川區,涉有疏失。究相關主管機關所定之審查規範及行政責任各為何?均有調查瞭解必要案調查報告。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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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
本案文件: |
卓蘭鎮公所錯誤核發農地容許使用案調查報告-公布版.docx
卓蘭鎮公所錯誤核發農地容許使用案調查報告-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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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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