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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2/11/08
公告日期: 112/11/13
字  號: 112財正0015
案  由: 趙永清委員、蔡崇義委員提:苗栗縣政府未依規定辦理本案土地之河川區檢討變更作業,致土地登記簿使用分區仍登記為「特定農業區」,復因卓蘭鎮公所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之審查,未審慎查證本案土地屬「河川區」而錯誤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而該府對於該公所未實質審查情事,竟仍予備查,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卓蘭鎮公所錯誤核發農地容許使用糾正案-公布版.docx 卓蘭鎮公所錯誤核發農地容許使用糾正案-公布版.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