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13/01/16
公告日期: 113/01/23
字  號: 113內調0002
案  由: 王美玉委員、王幼玲委員、蔡崇義委員自動調查,雲林縣口湖鄉前鄉長林哲凌於109年間涉嫌利用職務向太陽能光電業者索賄新臺幣400萬元,作為核准業者取得水產養殖設施結合太陽能光電系統案場之建造執照等業務之對價,其所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46號判決,論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在案。其違法失職之事實,實有深入調查之必要案調查報告。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130116-調查報告(公布版)黑.docx 1130116-調查報告(公布版)黑.pdf
其他案文: 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