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13/03/20 |
公告日期: |
1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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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3社調0004 |
案 由: |
田秋堇委員、蔡崇義委員調查「為強化蜂蜜品質及標示規範,衛生福利部於111年5月11日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並自1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依該規定蜂蜜含量高於60%者,其品名始可標示為『加糖蜂蜜』、『調製蜂蜜』或『含○○蜂蜜』,惟蜂蜜含量低於60%者,其品名竟仍可標有『蜂蜜』字樣,且蜂蜜純度僅以60%含量為唯一界定級距,似有欠嚴謹,又該規定僅規範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卻未將市售琳瑯滿目以蜂蜜為品名的『加工食品』納入管理,恐形成規範漏洞。此外,蜂蜜純度之檢驗方法以及產銷履歷辦理情形等,亦有關蜂蜜之品質與安全,事涉消費者及蜂農權益,有深究之必要案」報告。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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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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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蜂蜜案調查意見(上網).docx
蜂蜜案簡報.pdf
蜂蜜案調查意見(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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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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