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3/03/20 |
公告日期: |
1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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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3社正0004 |
案 由: |
田秋堇委員、蔡崇義委員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訂之「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係以「蜂蜜含量是否達60%」作為產品品名標示依據,惟該署針對蜂蜜產品內蜂蜜含量多寡,並無法定檢驗方法,致標示規定公布施行迄今,從未抽驗市售蜂蜜產品之蜂蜜含量,根本無從確認產品品名及成分標示是否確實符合規定,致該規定徒具形式,益見該署研擬該規定過程失之草率,確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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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尚未結案 |
本案文件: |
蜂蜜案糾正案文(上網).docx
蜂蜜案糾正案文(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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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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