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13/03/20 |
公告日期: |
11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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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3社調0002 |
案 由: |
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林國明委員調查「臺東縣政府及所屬社會處辦理該縣某安置機構○姓主任涉嫌性猥褻收容少年等違失案,該處保護科社工已完備裁罰前應遵守之程序,惟該處於110年5月4日召開臺東縣「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期間審認會議」時,仍決議僅對機構裁罰,顯悖兒少法分別對機構、不法行為人進行裁罰之意旨,涉有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裁量怠惰情事。嗣於112年第2次考績會議,仍僅議處該處保護科科長及基層社工等6人,其懲處是否有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相關主管人員具有最高監督之責,然皆未被究責,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有無推託卸責?均認為有深入調查之必要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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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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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調查報告-公布.docx
調查報告-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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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糾正
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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