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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8/11/04
公告日期: 98/11/04
字  號: 098財正0050
案  由: 程委員仁宏、楊委員美鈴提︰行政院衛生署訂定「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限制具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擇一辦理執業登記,又規定前開醫師若具其他醫事人員資格者亦適用之,均係增設法律所無之限制;不准具雙重資格者於執業執照上加註他類資格之措施,損害其等權益;又對於執業執照上不得加註、以及開業執照及市招無法完整表達醫師或中醫師有併行中西醫治療能力之作法,使民眾無從知悉醫師或中醫師兼具雙重資格之資訊,影響渠等選擇就醫處所之權利,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8000195多重醫事人員案-糾正案文(委員會後修改版).doc 098000195多重醫事人員案-糾正案文(委員會後修改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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