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9/12/15 |
公告日期: |
9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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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9司正0011 |
案 由: |
高委員鳳仙提︰法務部及所屬臺北監獄明知丁大倫曾有假釋不久即再犯性侵害罪前科,卻未在核准假釋前對其作再犯危險評估,即經台北監獄報請後由法務部於98年7月30日核准其假釋,嗣後該監獄於同年8月12日評定其為中高度再犯危險群,丁員於同月21日假釋出獄後,於同年9月7日及11月27日性侵2名少女,足見其確屬再犯中高危險群,顯不符合「悛悔實據」之假釋要件,法務部及台北監獄之報請及核准假釋於法不合;且該部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行蹤監控」法令曲解為定點及夜間監控,造成丁大倫受居家夜間電子監控,仍能於白天犯性侵害案等多項缺失;且查本案臺北地檢署確有未依法積極監控違失等情,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9000273丁大倫案糾正案文.docx
099000273丁大倫案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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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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