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6/03/08 |
公告日期: |
10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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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6財正0007 |
案 由: |
劉委員德勳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4年間處理投信結構債事件所提之「三大原則」,未依當時該會組織法第10條第1項所定程序即逕予發布;且其內容悖於投資常規及法令規定,該會卻將之與發行新基金或變更基金規模之准駁相結合,致業者不得不遵照辦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條及第165、166條等規定。又「三大原則」雖係緣於聯合投信事件後之債券型基金相關改革措施,然已非處理系爭事件「本身」之緊急因應方案,難謂仍具相當急迫性;嗣該會基於對國際利率走勢之判斷,加碼提出「限時移出」政策,亦因未區分投信公司體質、規模、流動性情形,及所持有之結構債中,有無具保本性質者等不同態樣,而異其處理作法,有違比例原則之「必要性」,並因而埋下後續金融事件之遠因,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60308 糾正案文 (審查會通過版).docx
1060308 糾正案文 (審查會通過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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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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