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6/06/07
公告日期: 108/04/09
字  號: 106財正0014
案  由: 王委員美玉、仉委員桂美提︰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對兆豐銀行重罰1億8千萬美元,主要係因該行總行與其海外分行之相關制度及作業欠佳,加上對該署相關回應失當所致。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未能及時發現本案兆豐銀行總行及其海外分行之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等諸多缺失、於簽辦本案金檢報告時,輕信兆豐銀行之說明、對於我國當時金融機構之相關規範與制度,未能與時俱進等;財政部派赴兆豐金融控股公司之公股聯絡人明知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極可能對兆豐銀行採取監理行動之重大事項,竟未向該部通報,公股管理失靈;行政院對於包括銀行等8家子公司之兆豐金融控股公司暨資產總額近3兆之兆豐銀行,懸缺近5個月未能核定董事長,由該行總經理代理,致其同時身兼4個重要職務,後又因該總經理未善盡代理董事長之職責,遭金管會命令兆豐銀行解除其總經理職務等,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6財正0014.doc 106財正0014.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