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6/10/19 |
公告日期: |
10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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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6國正0008 |
案 由: |
高委員鳳仙、楊委員美鈴提「前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辦理鹿窟共黨基地案期間,諸多村民控訴,恣意宰殺並食用所飼養家禽、搜刮村民財產,不分男女、年紀,將村民拘於光明寺(菜廟),使之不能換洗、休息或睡眠,期間長達數日或數十日。並稱於調查過程實施刑求,造成有人吐血、昏倒,甚至終生殘廢及釋放後自殺,此等情事因官方未有逮捕、拘禁及釋放紀錄,無從依相關法律規定獲得賠償或補償。軍事偵審期間,對村民稱其光明寺遭受刑求、受調查人員稱「承認便可獲釋」所誤導、因不識字而不知筆錄記載內容等主張,均未予審酌,亦未查明是否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減刑事由,僅憑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之陳述而為有罪判決,侵害被告人權而於法不合。該案最高領導陳本江及陳通和,及將外來人士引進鹿窟並讓許多村民加入該隊之陳春慶等未移送受偵查及審判,引發不公之質疑。而19位自新而交保密局運用者(其中6位未成年),竟淪為私人奴役,村民呈訴復審均遭駁回,6位經總統批示復審後刑度反而明顯加重,無救濟功能,又執行死刑過程未通知家屬,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提請 討論案。(糾正案文印附)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61023鹿窋案-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1061023鹿窋案-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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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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