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7/12/05
公告日期: 108/05/20
字  號: 107財正0021
案  由: 李月德委員、方萬富委員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認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產製之A牌料理米酒等因實際原料與製程與產品登記內容未符,非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第4目料理米酒,應歸屬「其他酒類」,補徵菸酒稅1.6億餘元,業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菸酒稅屬間接稅性質,納稅義務人雖為產製廠商,然本案補徵時酒品均已銷售完畢,且A牌料理米酒售價與市面上類似產品相當,平均每公升售價僅約26元,改以「其他酒類」課徵菸酒稅,每公升稅額則高達136.5元,致補徵稅額遠超過該公司營業收入,難謂符合比例原則,且補徵時未詳為審酌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顯有欠當,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7財正0021.docx 107財正0021.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