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7/12/12 |
公告日期: |
10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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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7司正0008 |
案 由: |
王美玉委員提:檢察機關偵查「他」字案件之法源依據為「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點第2款規定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其位階均為行政規則,其得為刑事訴訟法傳喚、搜索、扣押與監聽等強制偵查處分,卻不受刑事訴訟法偵查終結等法定方式限制,規避偵查法定原則之基本拘束,除侵害當事人訴訟基本權,有違公平法院原則外,並背離依法行政原則;又刑事訴訟法明文規範「被告」與「證人」身分及各種強制處分要件,然現行實務變相採用「他」字案件之方式,以法未明定之「關係人」身分進行通知,甚或假借「證人」而剝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緘默權與接近律師之權利,被傳喚者之法律地位,實質上究為「被告」抑或「證人」或「關係人」,操諸於檢察機關恣意;又其於第三人(「證人」)搜索時,得於搜索前預先開立拘票,以期於出示傳票後,發生拒絕到場之情形時,立即拘提,形同逮捕被告之手段;同時將「證人」視有犯罪嫌疑拘提到場後,不受憲法第8條所定24小時人身自由保障之限制,均除逸脫刑事訴訟法外,顯已違反法治國基本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嚴重侵害基本人權,顯有違法,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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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尚未結案 |
本案文件: |
他案糾正案文(上網)(回復及加委員).docx
他案糾正案文(上網)(回復及加委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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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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