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8/01/02
公告日期: 108/04/11
字  號: 108財正0002
案  由: 林雅鋒委員、孫大川副院長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身為本案礦業土地管理機關,發現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台公司或建台水泥公司)於國有礦業用地租約終止後,將土地復整期間開挖之礦產運出牟利,卻未主動負起職責,延宕多年始對該公司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復因於第一審勝訴判決後,未提供擔保聲請就建台公司之財產為假執行,致第二審判決建台公司受有新臺幣5,488萬8,855元之不當得利確定後,建台公司之負債已大於資產,國有財產署之不當得利債權已無法受償,加上續租換約時同意該公司改以其自行簽發之本票擔保,且未基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增加其他債權保障措施,確保債權實現餘地,又因怠於行使票據權利,任令本票逾期失效,致無從確保土地復整工作順利進行,嚴重損及國產權益,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8財正0002.doc 108財正0002.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