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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8/02/13
公告日期: 108/04/23
字  號: 108司正0002
案  由: 王美玉委員、王幼玲委員、高涌誠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對於至少二成以上受刑人在監服刑無法滿足基本生活需求,已違背憲法第15條、第155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等規定。且該署未善盡督導各矯正機關,致有58.4%之受刑人從事委託加工作業,每月收入卻十分低廉,相較於僅有6%的受刑人從事自營加工作業,平均每月收入卻相對於委託加工作業受刑人之勞作金高出許多倍,與聯合國「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76點規定不符。而104年2月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人質事件震驚社會,6名受刑人訴求之一,即為監所勞作金不足以生存的困境,經本院於105年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在案,該署迄今仍未落實改善;又各矯正機關竟有五成以上受刑人以摺紙袋、摺紙蓮花等紙品科為委託加工作業項目,以及辦理委託作業之程序有諸多缺失,作業機制過於僵化,致生受刑人為得4分滿分作業成績以順利假釋,必須埋首苦幹強迫勞動情事,監督機制徒具形式,均核有違失,爰予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監所作業金案糾正案文(上網)(加委員).docx 監所作業金案糾正案文(上網)(加委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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