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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8/05/08
公告日期: 108/05/27
字  號: 108財正0011
案  由: 王美玉委員、仉桂美委員提: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對高通公司106年10月20日公處字第106094號處分書,與107年8月9日在智慧財產法院與高通公司達成訴訟上和解,兩者內容未相一致。監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並非取代公平會職權決定何種商業模式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或介入私權紛爭,評斷何人應對何人進行授權,毋寧係糾察百官,進行事後監督,調查公平會之決定是否恣意擅斷,涉有違失,且此監督不因達成訴訟上和解有確定力而受有限制。針對高通公司未將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同業競爭者之現狀,原處分認為違法應予改正,並要求高通公司有開啟授權協商之義務,而和解筆錄則無此要求,僅於高通公司允諾同業競爭者要求時簽訂互不控訴契約為已足,完全無助於消弭原處分認定高通公司現有授權策略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慮,肇致和解與處分兩歧,公平會卻認為兩者「相當」,或謂和解內容「優於」原處分等情,混淆兩者係基於違法及合法之不同前提所為,明顯疏誤。而該和解允諾,亦降低同業競爭者與高通公司簽訂完整授權契約之可能性,公平會介入契約內容甚深,並背離原處分之不同意見書中質疑高通公司之授權模式尚非競爭法管制範疇,所架構競爭法應儘量避免介入契約法領域之基本思維。本案自原處分高達234億罰鍰,降至和解後高通公司放棄27億3千萬罰鍰返還請求權,形同高額罰鍰僅餘約十分之一,遂引起輿論關注,雖達成和解後高通公司允諾5年期產業投資方案,預計投資金額約為7億美元(約新臺幣210億元),罰鍰是處罰過去違法行為,與投資係挹注資源促進未來產業提升,兩者並無正當合理關連,實已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而和解過程秘密進行,規避公眾監督,亦與公益原則有違。訴訟中和解屬於行政行為一種,理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比例原則,然本案之和解,就手機製造商為SEP授權給予無歧視待遇,以及不再與廠商簽署獨家交易部分,與原處分相當外,針對同業競爭者僅作出互不控訴之允諾,相較於原處分要求高通公司開啟授權協商義務,和解中所為讓步,對於可能排擠同業競爭者之爭議,與維護高通公司商業模式之獲益,顯未進行充足公、私益衡量,顯失均衡。又公平會過往並無與被處分人達成訴訟上和解之案例,本案實屬首例,卻倉促進行和解,而未能展現適法專業以為標竿,無從確立處分案件之訴訟和解法制。監察院為行使憲法之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之權力,憲法第95、96條賦予監察院調查之固有職權。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監察院調查權雖非毫無限制,惟就已有終局決定之公平會會議內容,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意旨,監察院為行使彈劾、糾舉、糾正之憲法職權,就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獨立機關會議決議內容,應得調閱。公平會雖以保障委員獨立行使職權及「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12條規定應予保密等由拒絕提供107年5月9日該會第1383次委員會議之錄音檔,然此非屬涉國家機密,不符監察法第27條涉有妨害國家利益始例外不予提供之規定,上情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0521(校對公開版)-全黑.docx 糾正案文0521(校對公開版)-全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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