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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8/07/04
公告日期: 108/07/10
字  號: 108內正0022
案  由: 王幼玲委員、王美玉委員、趙永清委員提,花蓮縣政府於106年、107年間辦理「縣政宣導平面及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採購作業未就擬蒐集建立之素材主題予以具體指明或特別指定,而以籠統理由簽辦,分別邀請14家媒體的15名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撰擬文稿、照片及影片,計25件採購招標案,給予每位媒體記者新臺幣(下同)14萬7千元至28萬3千元不等款項,花費546萬6,300元公帑,致令新聞媒體成為政府機關等公部門之傳聲筒或代言人,侵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及可信度的信賴,及損害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機關應具之獨立自主的專業性,其危害尤甚置入性行銷,形同收買媒體記者,有違憲法第11條規定保障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所具形成公意,監督政府,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之意旨,違失情節,核屬重大,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花蓮縣政府記者標案糾正案文0704上網(公布版).doc 花蓮縣政府記者標案糾正案文0704上網(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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