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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8/07/04
公告日期: 108/07/15
字  號: 108內正0023
案  由: 高鳳仙委員提,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及所屬集集分局查處陳訴人有無匿報刑案情事,未確實審酌陳訴人接受張姓男子報案時,即陪同報案人到現場蒐證,返回東光派出所已逾夜間9點,係因報案人陳稱肚子很餓要求不要製作筆錄先回家,等其與兒子商量是否提告、陳述人受訓回來後再處理,以及陳訴人業將相關受理情形登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且已於現場拍攝包括門鎖被破壞等照片及清點遭拿走物品,並將相片檔完整保存於該所公務相機中等情事,率予核處陳訴人申誡2次之處分,嗣並令其免兼東光派出所副所長職務,及駁回陳訴人之申訴案,均核有違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7年3月20日之再申訴決定書亦為相同之認定,撤銷該局及該分局之處分,由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惟南投縣警局交集集分局重新查處後,竟將其應負之本件匿報刑案爭議責任,歸責於受害之陳訴人,並不當給予劣蹟註記,且未回復兼任副所長職務,核有明確違失。再者,東光派出所所長林群超明知張姓男子已於106年11月2日對林姓女子提出竊盜罪告訴,該所於106年11月29日接受林姓女子交付之電腦螢幕1台、監視器主機1台及公事包(皮箱)3個等物品,林姓女子宣稱該物品係屬其所竊取之物,林群超卻未依法通知林姓女子到場製作筆錄,且其違反規定逕行通知張姓男子取回贓物,復未將張姓男子106年11月29日簽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函請南投地檢署併行偵辦,致使承辦檢察官無法確實掌握實情,影響後續法院判決科刑之正確性,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 集集分局(外網).doc 糾正案- 集集分局(外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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