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08/11/19 |
公告日期: |
1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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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8內調0103 |
案 由: |
王幼玲委員、楊芳婉委員調查: 據悉,臺北市一名兩歲男童餓死家中廁所,其母親為年僅20歲的中度智能障礙者,北上工作前曾被嘉義縣政府列為高風險家庭。《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3條要求國家確保「身心障礙者得自由且負責任地決定子女人數及生育間隔,近用適齡資訊、生育及家庭計畫教育之權利獲得承認,並提供必要措施使身心障礙者得以行使該等權利」,身心障礙者可以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下生育子女,而國家應提供相關的資訊和必要的措施,讓障礙者得以實踐這項權利。《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42條規定,應提供身心障礙者下列法定服務:「一、兩性交往、性教育及性諮詢之諮商輔導。二、親職、婚前與婚姻教育及諮詢輔導措施。三、提供生育諮詢、產前、產期、產後及嬰幼兒健康服務之必要協助。四、提供生育保健措施。」究竟地方政府是否有提供該名心智障礙媽媽親職教育、生育諮詢、產前、產期、產後及嬰幼兒健康服務之必要協助?各縣市辦理《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42條所定的法定服務的情形如何?攸關身心障礙者能否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下生育子女的權利,有深入調查之必要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調查意見(男童-對外公布).docx
調查意見(男童-對外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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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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